当顾客免费寄存在超市的财物被调包时,超市是否有责任
情景再现
一天,高某到某超市购物时,把自己随身背的双肩包存放到了柜台的存包处。当高某付完账去取包时,却发现自己的包被人调换了。高某立马向超市的工作人员询问情况,超市工作人员经过查实才知道是因工作人员的疏忽才导致高某的包被“调换"。面对超市工作人员的不负责,高某非常生气。高某对超市工作人员称自己包里装有手机、ipad等物品价值7多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但超市却拒绝进行赔偿,并称超市属于无偿保管,因此,超市不能赔偿高某的损失。那么,高某应如何才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依法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的行为,应属于顾客与超市之间订立了保管合同。而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高某在超市存包虽然属于无偿保管,但寄存的包丢失是因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因此超市负有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高某也无法证明包内物品的价值,再加上这种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高某和超市共同承担这笔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总结提示
消费者外出需要寄存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时,应当尽量避免将贵重物品交付他人保管,尤其是交由他人无偿保管。尽管保管人在保管财物时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被保管人经常会因无法证明保管物的价值而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需要他人保管自己的财物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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