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声明义务?
《民法典》第898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实践中,人们寄存的物品品类各异、价值不一。一般而言,寄存人不必将其寄存的物品一一向保管人进行告知。然而,当寄存人寄存的是贵重物品时,寄存人负有向保管人声明的义务,以便寄存人采取适当注意方式。寄存人就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如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进行保管。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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