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应当怎样保管保管物?
《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所谓“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并根据保管物的性质,提供适当的保管场所,采取适当的保管方法,使保管物处于完好状态。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例如,因地震导致仓库即将坍塌的,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转移至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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