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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当事人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该房屋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在房屋抵押已经办理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并不知晓,且无证据证明银行在取得抵押权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认定银行依法善意取得该房屋抵押权,房屋买卖合同事后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银行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银行可基于善意,依法主张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主债权被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后,第三人主张其作为债权受让人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清偿而灭失后,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灭失而灭失,动产浮动抵押人不应再为后期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财产特定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动产设立浮动抵押后,抵押物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进行交易,保证人不能以此认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放任抵押物的灭失
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物已经转让且受让人在善意中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抵押权不得追及于受让人。
抵押权行使期间法律适用研究将抵押权行使分为两种情形: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梁慧星解释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点: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614-61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颁布之前,由于法律规定付之阙如,各地法院对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不一。否定论主要基于抵押权代持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对主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不符合原物权法和原担保法的规定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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