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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合同

抵押财产标的物之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日期:2012-05-24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 阅读:1027次 [字体: ] 背景色: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否抵押,一直有不同意见,为了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担保法允许以“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该条规定的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精神基本一致。按照本条规定,只要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论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依法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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