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保险合同
法院如何认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险人投保再保险的,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不因此受到影响,保险人可以就全部赔偿金额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并不需要扣除已经获取的再保险赔偿,可在追偿成功后再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或者惯常做法将追偿款返还再保险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再保险人是否可直接向第三人(保险事故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意见及惯常做法应予尊重。
为什么保险公司宁愿打官司也不愿意把钱直接赔给客户就保险公司和投保者来说,虽然大家都口口声声对方是朋友,但是其目的却是矛盾的。客户交了保费遇到出险想理赔,但保险公司想赚保费尽量不赔。客户和保险公司的理念不一样,利益也算是冲突的,这样的话,不出险你好我好真的是朋友,但是真的遇到事情需要理赔,那保险公司肯定不爽快,直接赔偿真金白银。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
饮酒过量致死,不属于意外伤害险赔付范围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山东高院民二庭针对全省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
保险人拖延理赔应支付保险金和赔偿损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数人的无须各重复申请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交与理赔无关的补充资料为由拖延核定理赔;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定理赔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应支付保险金和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投保前的术前非确诊结果不足以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知投保人将非营业车辆用于营业而承保,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刘某为节约经营成本,将其非营业车辆用于其经营的A汽车租赁公司营业,其行为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以及风险,且其明知其车辆用于营业仍按非营业车辆性质予以投保,其行为显属不当。为引导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商业合同约定主张免赔。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让人仍否有效?保险合同原投保人为李某,车辆转让后并变更了投保人,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告知了免责条款,无需再向刘某告知。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免赔的范围,故不应支持刘某的请求。
预约保险合同中转运保险标的受损是否应理赔实践中,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一些运输业务量大的公司为避免每笔业务进行保险的繁琐程序,而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的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一般要求是投保单位所有的运输业务都要投保,而不能选择性投保。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只要货物装上备案的运输工具,或被承运人收受签发运单,保险公司就自动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货物风险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