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让人仍否有效?
作者:陈科凤
【案情】
2016年10月11日,李某为其所有的丰田卡罗拉牌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保险公司向李某告知了相关的免责条款,明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2017年5月26日,李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出让给刘某,并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刘某。2017年6月3日,刘某饮酒后驾车,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的稻田。经交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因此用去修理费1300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
【分歧】
对刘某的修理费,因刘某在办理保险变更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详细说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为此,刘某酒后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是否应当赔偿,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从李某处购买了被保险车辆,但在办理保险变更时,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刘某赔偿修理费13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原投保人为李某,车辆转让后并变更了投保人,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告知了免责条款,无需再向刘某告知。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免赔的范围,故不应支持刘某的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刘某向李某购买车辆时,双方均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变更事由,即将投保人变更为刘某,该行为构成合同法上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转让。
其次,《合同法》第89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案中,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已明确约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李某将车辆过户给刘某后,刘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就继承了李某在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即也包括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可居于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对抗受让人李某。
最后,《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李某将车辆过户给刘某,刘某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就继承了李某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先前在李某投保时已经告知李某相关免责条款的规定,无需再对刘某进行说明。故,对刘某的损失可按照免责条款的约定不予赔付。
综上,合同主体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应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尽到其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未发生变更,原合同一方当事人无需就免责条款等合同内容对受让方进行明确的告知义务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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