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实施时间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实施时间,是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之前。而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则一般不需要再履行该项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也是如此规定的。
但是,除了上述一般情况外,还有比较特殊的两种情况:特殊情况之一一一转换保险合同
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需要解除该保险合同转换为新的保险合同时,也就是将旧保险合同转换到新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程度上的说明义务。当将旧保险合同转换到新合同时,保险人需要履行对以下事项的告知义务:
第一,对旧保险合同和新保险合同中, 人所负担 保险责任不同,转换后,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变化;第二,对新保险合同成立有关的说明义务,其中包含新保险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等。虽然该说明是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但是,实质上是将旧合同解除,而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人应履行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还是属于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必须履行的义务。
特殊情况之二 中途追加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由于有一些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难免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会有新的情况发生或者对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内容需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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