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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违约金的调整应以法定、合理性为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案件的不同性质和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违约损失赔偿如何计算在违约损失赔偿纠纷中,“损失如何认定”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
合同履行中的预期违约应如何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预期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它不仅对守约方的权益造成威胁,还可能影响整个交易秩序的稳定。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预期违约时应如何处理,并明确涉及的法律条文。
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违约金的认定海运承运人并非行政机关,其向各代理收取“罚金”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且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船公司“罚金”的性质应属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参考危险品货物运价的亏舱费予以保护,综合考量货主未正确申报危险物品的主观恶意、现实中的一般标准及正常出运同类危险品的成本,酌情认定船公司可主张的因瞒报危险品产生的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二者是不同的责任,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债务清偿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债权人请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合同约定解除权中显著轻微违约的认定合同约定解除权中显著轻微违约的认定—纸业公司诉实业公司合同案。
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处于难以确定的状态,且亦无证据证明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可得利益损失已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法院对此无法予以支持
主张对方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其应举证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数额
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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