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114-001。
裁判要旨: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二者是不同的责任,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债务清偿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债权人请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
案例索引:一审: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3民初17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日);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143号民事判决(2020年3月31日);申清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45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30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7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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