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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客观合理的交易机会损失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实现诚实守信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保障。通过要求缔约过失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填补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以敦促各类民事主体善良行事,恪守承诺。通常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人对善意相对人缔约过程中支出的直接费用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即可使善意相对人利益得到恢复。但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上述规定在合同法理论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一)缔约一方有违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二)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三)对方受到损害;(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赔偿范围一般以信赖利益的赔偿为基础,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部分。
缔约过失,某商场被判赔115000元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未尽通知、告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本案中,某商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未明确告知原告、并与原告解除意向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另行与他人就同一商铺签订意向租赁协议,并将商铺交由他人装修,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对受害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信赖利益损失。
因不能实现签订本约合同的机会损失如何赔偿问题,对于签订预约合同后,因不能实现签订本约合同的机会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主要应当衡量预约合同内容及履行状态、签订本约意愿、客观障碍、市场风险、政策因素等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原因要件。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报批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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