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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日期:2023-03-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原创 贺国伟 法小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我们日常中接触的绝大多数利益损失都由两方面原因造成,即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破坏了法益的稳定性,所以法律上为了填补所造成的损失赋予了受害人/债权人向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较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兼具惩罚性与赔偿性,赔偿的范围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即不受实际损失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才会按照完全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即直接损失(实际减少的利益)+间接损失(预期取得的利益)。

而侵权行为则与造成的实际损失相挂钩,赔偿范围中是否包含间接损失都未形成定论。

所以,对于损失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损害赔偿为例,列举如下。

返还利益

权利的固定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比如基于租赁关系能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如果这个基础丧失,那就会面临失权的问题,相应就需要返还不享有权利的利益。

《民法典》中对于返还利益规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另一种是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

第一种类型的返还利益其实和违约责任没有关系,第二种返还利益则通常会涉及违约救济的问题,比如《民法典》566条中合同解除后的的“恢复原状”请求。

信赖利益

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同样涉及两种类型的信赖利益,第一种是《民法典》500条中“缔约过失”相对应的先合同利益,第二种是《民法典》584条中的“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一种类型的信赖利益损失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有关,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诚心订立合同而支付对价或履行行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种类型的信赖利益损失则与合同的履行有关,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支付对价或履行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两种类型的信赖利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未订立的状态,所以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与现在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一般来说,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包括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和履行的全部行为,如邮寄、差旅等缔约费用、运送标的物或受领给付等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工人工资等为完成己方合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支出以上费用所遭受的利息损失。

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指的是最基础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所以如果对方的履行行为对现有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加害给付行为),那么由此产生的损失就是固有利益损失。

《民法典》186条中对于违约的加害给付行为造成的损失,规定既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侵权责任。

与加害给付相近似的违约行为是瑕疵给付,瑕疵给付不会侵害固有利益,但是会导致该给付行为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损或丧失,发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效果。

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指的是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后能直接获得的利益,所以履行利益损失就是因相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本身所导致的损失。

履行利益的赔偿结果是要让受害人获得完全履行时的利益。也就是说,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是相对方应转移的全部价值或提供的全部服务;

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是应转移、应提供与实际转移、实际提供之间的差额。

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其购买替代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可得利益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行为本身带来的利益,即履行利益;另一部分是行为所带来的预期利益,也就是可得利益。

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主要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约定应转移的价值,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中,任何补救的损害都要具有确定性,即明确的数额,否则无法进行赔偿,所以可得利益也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

《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益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法:

差额法,即比照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损失,一般会以合同履行后的状况作为参考;

约定法,字面意思,就是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是在与差额法计算的损失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也有基于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的适用余地,比如违约金过高;

类比法,即比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损失。可以用自身过去同时期状况进行类比,也可以用他人同时期履行所得收益进行类比,但使用此种方法的前提是受害人有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

估算法,即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时,以受害人请求为基础,结合违约方的抗辩,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大小、行业利润等,酌定一个数额;

综合衡量法,是一种已经能够证明构成根本违约,但无法根据上述方法证明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官基于内心确信所适用的计算方法。一般以差额原则为基础,在考虑因违约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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