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货损失难定 能否酌情核减货款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未签订书面合同,卖方延迟交货违约损失难确定能否核减货款?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2020年9月,振荣公司与志能公司就隔离衣的买卖达成合作意向。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是通过微信沟通确认货物单价、数量、总价33万元以及最迟于2022年10月22日交货等事项。此后,志能公司预付货款10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志能公司到振荣公司提货3.8万件隔离衣并于当天发车。振荣公司承诺剩余货物于10月24交付。10月24日,志能公司到振荣公司提货,后于10月25日上午装车发货。
2020年12月29日,志能公司支付货款6.6万元。
此后,由于志能公司未能支付剩余货款,振荣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志能公司支付其货款16.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志能公司抗辩称振荣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况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有权要求振荣公司减价50%,不支付剩余货款。振荣公司考虑到履行中的实际情况,自愿减少部分货款,并放弃主张违约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对隔离衣的交付时间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了10月22日及之前出货的合意,因此2020年10月22日交付的3.8万元不构成迟延履行。而振荣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的货物已经构成了延迟履行,应当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双方未对违约责任、违约标准、违约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志能公司可就振荣公司延迟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志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延迟履行造成损失的具体损失,因此法院酌定扣减部分货款,判决志能公司支付振荣公司货款14.3万元。
一审后,志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瑕疵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至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为。瑕疵履行的范围包括时间、数量、标的物、方法、地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对于瑕疵履行,《民法典》赋予守约方更多的救济方式,即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救济方式。本案中,振荣公司确实存在延迟交付的行为,其存在瑕疵履行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双方并未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志能公司有权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振荣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志能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实质上是选择要求振荣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因振荣公司延迟交付给志能公司造成的损失,志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在酌情扣减货款2.1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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