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预约合同,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义务的,相对方虽然不可以强制要求订立合同,但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协议。当事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所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先期订立的意向合同为预约。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往往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多轮磋商谈判,一般都会就已经达成的合作意向,通过签订“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方式予以确定,以待将来就合作事宜磋商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在于倡导当事人诚信磋商,不得随心所欲,若一方违反约定,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初步意向书,具备预约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应当诚信履约,双方约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虽然A公司不得强制要求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并不能免除B公司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诉请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依法有据,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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