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违约了,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吗?
【裁判要旨】
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2、履行时间上有明确的先后顺序。
本案中,按照A公司与B公司间合同约定,B公司收货并确认质量无误后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作为先履行的一方,已经按约向B公司交付了集装箱,B公司作为后履行的一方,对于A公司交付的集装箱质量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按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但B公司未予支付,显然已经构成违约。虽然A公司与C公司系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但两个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B公司抗辩的集装箱质量问题发生在其与C公司之间,应属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应当分别处理,即C公司的违约责任,不应由A公司承担。故B公司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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