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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上述规定在合同法理论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一)缔约一方有违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二)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三)对方受到损害;(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赔偿范围一般以信赖利益的赔偿为基础,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部分。
对于违约方非因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一般来讲,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
缔约过失,某商场被判赔115000元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未尽通知、告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本案中,某商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未明确告知原告、并与原告解除意向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另行与他人就同一商铺签订意向租赁协议,并将商铺交由他人装修,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对受害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信赖利益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后,继续扩大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以后,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而未能及时实施相应措施,则对于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都会支持吗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额的计算方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所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但是均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违约了,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吗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违反预约合同,不需要承担责任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义务的,相对方虽然不可以强制要求订立合同,但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销售总代理合作协议中约定佣金结付方式,应按照约定给付佣金。因B公司未完成阶段性销售目标,致使A公司不能实现委托其代理销售的合同目的,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据此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依法有据。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其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延迟交货损失难定 能否酌情核减货款本案中,振荣公司确实存在延迟交付的行为,其存在瑕疵履行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双方并未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志能公司有权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振荣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志能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实质上是选择要求振荣公司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因振荣公司延迟交付给志能公司造成的损失,志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在酌情扣减货款2.1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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