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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金能否与损失赔偿金一并适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二者并不矛盾。
《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制度对审判实践的影响,在《民法典》实施后,面对现实中大量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法院如何适应和适用《民法典》尤其是违约责任部分的新变化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阐明《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制度的新变化,结合实践中业已存在或即将涌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力求为审判实践提供支持。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作为保障债务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法》与《民法典》中皆对违约金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工作者对违约金制度还不能完全精准的把握,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的问题,实务上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本文期待可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并希望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合同法》第113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及认定,《合同法》第113条是违约情形下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直接法律依据。但由于《合同法》113条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是否应当支持及如何计算、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法院经历了从极少支持到谨慎支持,从随心所欲到有规可循的变化。但迄今为止,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仍存在极大的争议,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违约责任中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可得利益主张的案例不太多。即便支持,认定的可得利益数额与守约方主张的数额有很大差距。
因不能实现签订本约合同的机会损失如何赔偿问题,对于签订预约合同后,因不能实现签订本约合同的机会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主要应当衡量预约合同内容及履行状态、签订本约意愿、客观障碍、市场风险、政策因素等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原因要件。
长期性合同的违约方符合3个条件,可起诉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运送货物时遭遇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承运人还用赔偿吗遭遇泥石流属于遭遇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货损承运人无须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货物在交付前已经受损了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原则,出卖人对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基本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尤其是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更应当提前告知买受人,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承运人或者买受人,否则将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商品在运输途中是因买方的原因毁坏的,风险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口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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