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未履行,第三人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吗
情景再现
某牛奶销售公司与养牛专业户黎某签订了牛奶供应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在两年时间里由黎某每月向牛奶销售公司提供牛奶,牛奶销售公司按时支付报酬。在合同履行一年后,黎某将养殖场卖给了向某,同时约定由向某给牛奶销售公司提供牛奶。但是3个月后,向某认为卖牛肉有更高的经济收益,所以决定卖牛肉,这样一来向某就不能继续向牛奶销售公司提供牛奶了。而牛奶销售公司因没有牛奶供应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问,牛奶销售公司应向谁主张责任并要求赔偿呢?
依法解答
商业交易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即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无法要求该第三人履行合同,故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向某是该牛奶供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在黎某将养殖场卖给向某时,向某答应代替黎某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向某未能如约履行,导致牛奶销售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因合同具有相对性,牛奶销售公司应当向合同当事人向某主张违约责任,并请求损失赔偿。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提示
在商业交易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并未加人到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因第三人未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追索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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