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与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872条规定,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
第一,违反专利权许可合同的责任。许可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许可的专利不是许可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违反专利申请权许可合同的责任。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信息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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