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约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73条规定,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违约责任主要是:
第一,违反专利权许可合同的责任。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违反专利申请权许可合同的责任。被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使用费的,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使用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过约定范围,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反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责任。被许可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参照适用技术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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