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货物在交付前已经受损了吗
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原则,出卖人对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基本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尤其是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更应当提前告知买受人,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承运人或者买受人,否则将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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