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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法律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是违约方交付的定金,非违约方可以选择不归还定金或者接受违约金,按原数归还定金;如果是非违约方交付的定金,则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对方双倍归还定金或者对方按原数额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购房定金属预约合同,其目的系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违约的法律后果是适用定金罚则购房定金属预约合同,其目的系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违约的法律后果是适用定金罚则。从预约和本约的关系看,购房定金具有独立性,且是实践性合同,自一方当事人交付购房定金时生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是否签订并不影响购房定金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因一方原因致使主合同未订立,则构成对购房定金合同的违反。
在出卖人同意延长付款期限,或者买受人在逾期后支付货款出卖人予以接受的情况下,买受人瑜期付款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超出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意延长付款期限,或者买受人在逾期后支付货款出卖人仍予以接受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付款期限并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违约金的起算点将随之发生相应的变更;出卖人接受买受人逾期支付的货款,也并不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方违反预约买卖合同,守约方可否要求其继续履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牵连关系,当事人不得违反预约合同。关于一方违反预约买卖合同,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仅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我们认为,预约买卖合同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预约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即存在买卖合同能否成立的两种可能
违约及合同解除等问题7则 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问题。上诉人主张的利息损失系合同解除后货款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并不属于合同实际履行后逾期付款产生的经济损失,故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可适用之情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面料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计算方法,故上诉人要求自被上诉人收到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缺乏合同依据。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不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院依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裁判方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方认为系争协议中BY珠宝公司的违约金过高,并要求法院调整。本文拟围绕这一问题,对法院减少违约金的裁判方法进行探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时,可以适用“三步法”作出判断:第一,确定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第二,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三,考量案件的相关因素。
最高法院:关于违约金的(7个典型)裁判规则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对典当合同约定当期超出6个月的部分应如何认定,典当行与当户约定过长的当期,存在以综合费的形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典当综合费是典当行在发生典当借款行为时为当户提供服务和管理当物所收取的费用,因其性质不同于利息,目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综合费均达到或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上限水平。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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