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反预约买卖合同,守约方可否要求其继续履行
答: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存在牵连关系,当事人不得违反预约合同。关于一方违反预约买卖合同,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守约方仅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我们认为,预约买卖合同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预约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即存在买卖合同能否成立的两种可能,而不以买卖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且预约合同中还包括未决条款和其他欠缺或遗漏的条款需待双方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防止恶意磋商,故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预约,强制签订买卖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已经具备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可以实现正常交易的,应视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诚实守信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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