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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专栏简介

违约责任

  • 挪用客户证券被追回后,行使代偿性取回权的条件
    日期:2018-02-02 点击:206次

    挪用客户证券被追回后,行使代偿性取回权的条件如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资金和证券,民事关系清楚,财产并未混同,管理人追回后,可由相关权利人行使代偿性取回权。代偿性取回权是一般取回权的特殊形式,即一般取回权所指向的标的物被损毁、灭失、转让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自破产管理人处取得该标的物的代偿替代物的法律权利。

  • 银行未尽审慎义务而接受伪造国债质押,存在过错
    日期:2018-02-02 点击:189次

    银行未尽审慎义务而接受伪造国债质押,存在过错业务二部作为财政局设立的对外开展国债发行、兑付和转让业务的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财政局承担。根据财政部〔2001〕15号《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业务二部被撤销后,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仍应由财政局承担。

  • 债务人破产后,违约赔偿应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限
    日期:2018-02-02 点击:290次

    债务人破产后,违约赔偿应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限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违约赔偿金额应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管理人按照服装公司账户内国债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质押转移之日的虚拟还原市值确定服装公司的债权本金,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额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 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
    日期:2018-02-02 点击:158次

    挪用客户委托交易国债进行回购,既违约,又侵权证券公司未能证明国债交易委托人授权或追认证券公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无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委托人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既是违约亦为侵权,委托人可以选择案由提出诉讼。

  • 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8-01-10 点击:249次

    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涉房屋最后通过了竣工验收,房屋质量合格,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冉某、张某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换言之,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并未造成购房人冉某、张某产生实际损失。

  • 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酌减违约金的正当性考察
    日期:2018-01-02 点击:190次

    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酌减违约金的正当性考察违约金的赔偿功能显然更易为人理解与接受,因为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正是虑及规划违约清算方案而预设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功能主要体现于简化债权人的损害举证:在法定损害赔偿情形下,债权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时需先行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大小,当损害难以证明或难于计算时,约定违约金则可以有效缓解债权人的这一举证负担,因为约定了违约金即排除关于损害发生、赔偿额度及因果关系的争议,避免经司法程序确定损害的不可预期性,节省损害确定的成本——债权人由此获得相当重要的程序助益,对债务人而言则是预先定格的程序负担。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7-12-29 点击:232次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合同订立者来说,缔约双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缔约人一方如有上述违反义务行为时,就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如果贷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期提供贷款,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日期:2017-12-11 点击:478次

    如果贷款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期提供贷款,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借贷合同中,如果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此,在贷款人违约时,借款人可以依法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损失。

  • 合同的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264次

    合同的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分期付款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商家不予解决,买方因此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的做法合理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793次

    分期付款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商家不予解决,买方因此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的做法合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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