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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谁来承担关于货物意外毁损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应当出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未在约定的时间还钱,违约责任由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即使第三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后来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应该由真正的债务人来承担。
对方隐瞒了真实情况而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吗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报批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特约商户无规范签购单,不能证明交易真实性后果依合作协议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银行通过加入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内容系委托特约商户按合同约定受理信用卡、审查持卡人签名是否真实,并代垫交易产生的费用,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而非信用卡纠纷。
依《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9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规定,设计公司负有诚信善意履行合同并负有尽量减轻对方违约后果的法定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辨析合同双方是否善意履行协助、减损等法定义务,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利益。
善意取得股权,应满足“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挪用客户证券被追回后,行使代偿性取回权的条件如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资金和证券,民事关系清楚,财产并未混同,管理人追回后,可由相关权利人行使代偿性取回权。代偿性取回权是一般取回权的特殊形式,即一般取回权所指向的标的物被损毁、灭失、转让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自破产管理人处取得该标的物的代偿替代物的法律权利。
银行未尽审慎义务而接受伪造国债质押,存在过错业务二部作为财政局设立的对外开展国债发行、兑付和转让业务的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其行为法律后果应由财政局承担。根据财政部〔2001〕15号《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业务二部被撤销后,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仍应由财政局承担。
债务人破产后,违约赔偿应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限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违约赔偿金额应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管理人按照服装公司账户内国债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质押转移之日的虚拟还原市值确定服装公司的债权本金,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额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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