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无规范签购单,不能证明交易真实性后果
——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业务后,不能提供合乎规范的签购单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应向委托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签购单
案情简介:2011年,酒店公司在4天中,在一、两分钟内接受同一卡号或不同卡号几乎每笔都是2万元以上总计33万余元的刷卡消费,事后不能提供签购单,能提供的签购单无持卡人签名。
法院认为:①依合作协议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银行通过加入银行卡组织,与特约商户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内容系委托特约商户按合同约定受理信用卡、审查持卡人签名是否真实,并代垫交易产生的费用,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而非信用卡纠纷。②签购单系特约商户与客户就信用卡支付形成的惟一、有效的凭据,对于不参与基础交易的银行而言,签购单系特约商户向其证明发生实际交易、客户采用信用卡支付的有力证据。本案中,银行委托酒店公司作为特约商户要依约受理信用卡,但酒店公司在4天中,均系在一、两分钟内接受同一卡号或不同卡号要求支付几乎每笔都是2万元以上的款项,仅查看信用卡和客人护照扫描件,亦无持卡人入住酒店实际消费证据。其中绝大部分交易所提供的签购单无持卡人签名,部分甚至无签购单,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亦违反受理境外信用卡的业务规范。银行已依约向酒店公司支付全部款项,银行可在遭发卡行拒付后选择通过向发卡行主张请求权,亦可依合作协议向酒店公司主张请求权,判决酒店公司归还银行33万余元。
实务要点: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业务后,不能提供合乎规范的签购单等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号“某银行与某酒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展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特约商户应对外卡转接行负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陈红、谢琴铮),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233)。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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