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未在约定的时间还钱,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答: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即使第三人同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后来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应该由真正的债务人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向乙借钱,约定由第三人丙还钱,但是丙未在约定的时间还钱,那么,违约责任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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