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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专栏简介

违约责任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5-02-08 点击:78次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合同法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日期:2015-02-08 点击:150次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合理预见是一个弹性的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了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如何判断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否预见。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理人标准,这就是说要采用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能否预见。

  • 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日期:2015-02-08 点击:252次

    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模式,即其为履行利益的赔偿。对于可得利益,自然也在赔偿之列。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主要理由在合同的解除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围。

  •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日期:2015-02-08 点击:163次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一般指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的三个司法解释
    日期:2015-02-01 点击:95次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的三个司法解释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26 点击:79次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本案属于保护弱势被拆迁养殖户利益的案件。当前,采用暴力手段强制拆迁,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而少数地方政府认为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破坏稳定的大局,群众不配合拆迁就是影响发展。为了维稳而迁就不当行为人,为了一时的发展侵害群众利益,与习近平总书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讲话精神相背离。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法律适用中若干问题探讨
    日期:2015-01-17 点击:42次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法律适用中若干问题探讨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法律范畴。我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认识有些模糊,由此引发理论界的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未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从而将大量不成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丧失了通过解释立法或补缺性法律规定促成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成立的机会,消灭了本可成立的交易,浪费了人力、物力,有悖于鼓励交易、发展经济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混淆了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②。

  •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5-01-17 点击:213次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承担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不涉及任何的国家干预,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由于合同的成立关注的只是当事人间有没有达成合意,故从理论上讲,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 共用供水管道的维修责任认定
    日期:2015-01-13 点击:2476次

    共用供水管道的维修责任认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逐步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提高居民住房的自有率成为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纵深化的重要举措。但是围绕公有住房买卖、售后共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管理等相关争议也随之出现。本案是一起涉及公有住宅售给私人后的供水合同纠纷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漏水所产生的费用应不应该由六被告承担?解决共用供水管道的维修责任问题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

  •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何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程度相对应
    日期:2015-01-12 点击:426次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何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程度相对应赖一德与南宁市整治朝阳溪管理处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此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南宁市整治朝阳溪管理处已更名为内河管理处,故内河管理处应承受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赖一德已经依约履行搬迁义务,内河管理处亦应按合同约定补偿给赖一德相应的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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