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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险公司宁愿打官司也不愿意把钱直接赔给客户

日期:2021-03-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1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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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经历过保险理赔的朋友都有这样的体会:在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感觉难,很难,不是一般的难。具体就是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理赔,甚至干脆扔出一句:那你到法院起诉吧,法院判了我们就赔。

明明是出现了,保险公司为什么明知该赔,但是宁愿打官司也不愿意把我钱直接赔给客户?

笔者经历过几次理赔,也给朋友处理过一些理赔案件。笔者的看法,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保险理赔

第一个原因:利益问题。

就保险公司和投保者来说,虽然大家都口口声声对方是朋友,但是其目的却是矛盾的。客户交了保费遇到出险想理赔,但保险公司想赚保费尽量不赔。客户和保险公司的理念不一样,利益也算是冲突的,这样的话,不出险你好我好真的是朋友,但是真的遇到事情需要理赔,那保险公司肯定不爽快,直接赔偿真金白银。

可以这么说,保险公司表面是提供服务,但是其核心问题还是做生意,赚钱。当然了,通过良好的服务赚钱,本来非常正常,但是部分公司把服务和赚钱的关系搞颠倒了,结果把通过服务赚合理的钱变成了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因此有不少拒赔被告上法庭的理赔案子,其真实的原因是交保险费很爽,理赔割肉不舒服,总是找各种理由借口少赔不赔,当事人不服才会闹上法庭。

常见的如:有的保险公司,鉴定费不赔、退休人员误工费不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非医保用药不赔等等。

典型案例:

从警24年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水树华2017年5月确诊患上了肝癌,手术治疗后他得知,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他购买了职工人身保险。但没想到,在水树华与保险公司沟通时,保险公司竟告知他因以前有乙肝住过院,肝癌不是首次患病而拒绝理赔。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了郑州市公安局和金水区文化路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解决此事。迫于舆论压力,保险公司领导前往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看望水树华,双方就理赔一事达成协议,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受理了水树华的理赔。

第二个原因,仍然是利益问题。

有的保险公司,即便案情简单,按保险合同规定是非赔不可的案子,也是想方设法拖时间,对方当事人告上法庭,法院判赔,他们还是找各种理由上诉,其实质问题是拖。

例如一个一百万的理赔案子,已经知道非赔不可,但是还是拖,直到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下来了,保险公司应当赔,他们还是上诉,但是上诉只是找了一个很小的项目,几千元提出上诉(上诉诉讼费五十元),硬是又拖了几个月,虽然说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还承担诉讼费,但是上百万的赔偿拖了一年多,算经济账还是合适的。

典型案例:

张某交通肇事致路人刘某致残,由于在理赔问题上争议较大,刘某将张某和张某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0.5万元,张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2万元。判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其中住院生活费补贴2600元计算有误,要求按2100元计算。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刘某住院生活费补贴2400元。就为这区区200元,四十多万的赔偿金愣是拖了一年多时间。

第三个原因:保险公司自身的问题。

有些保险公司内部有些很奇葩的规定。例如,有的保险公司较大的案子不协商解决必须上法院,上法院后不同意调解,只承认判决。很多朋友搞不懂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规定,有一次笔者曾专门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其答复是,保险公司理赔的数额有一定的弹性范围,为了防止工作人员暗箱操作,又想尽量压低理赔数额,只能等法院的判决。当然了,经过法院判决,一个是内部人员无法再追责,二一个也达到了拖延理赔时间控制理赔数额的目的,当然为他们所喜闻乐见。

典型案例:

例如笔者亲历的案子,一起交通事故,伤者伤情严重急需交费做手术救命,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不想保险公司趁机提出一个要求:调解可以,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保险费扣两千元,同意就结案,不同意就走诉讼,判下来要一年以后。为了拿到救命钱,只得违心同意他们的方案,等于少赔了8000元。从这个案例看,有的保险公司实在是为了利益黑了良心。

第四个原因:工作人员的原因。

很多朋友都能注意到,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可以说不长时间就换一帮人。新人上岗后,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营销,并且他们主要的收入取决于拉到的保单多少。所以,不难理解,很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自己对保险合同就没有吃透,为了拉倒单子,不惜做一些不切实际的夸大,用客户的话讲就是,卖保险的时候无所不赔,真正到了理赔的时候除了这不赔就是那不赔。

典型案例:

2011年8月,杨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要求原告在双方的保险合同中签名确认。数月后,杨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杨某随即向被告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定损维修费4.3万元。但杨某到4S店进行定损为13.8万元。协商无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保险公司应诉后辩称,因原告车辆投保时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为16.6万元,故在计算车辆折旧率、相关责任比例及免赔率后,被告应在5.9万元的理赔范围内予以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杨某”的签名系他人代签,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投保单交付原告并已向原告充分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车辆维修费及拯救费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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