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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在其配偶不予追认并主张无效的情况下应判定无效刘某珍要求确认的是于某先的物权处分行为无效,而非缔约的债权行为无效,其请求权基础系物权保护请求权,故本案案由应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为宜。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房屋为用于某先婚前个人财产全资购买,应认定为于某先与刘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吿的全部款顼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冯某甲与贾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老年人享有的继承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合同。父母自愿为子女准备婚房或将房产作为嫁妆予以赠与虽属常见,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其难谓义务。本案中,在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相关继承纠纷案件已最终判决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情况下,冯某甲仍提起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更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因此,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判决驳回了冯某甲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分批交付赠与物情形中的任意撤销权在分批交付赠与物的情形中,对于已经交付的赠与物,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对于尚未交付的赠与物,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关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关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由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规则,故此,权威机关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统一此类情形的裁判尺度,以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目标。
关于赠与合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认定根据法工委民法典释义中的观点,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残、助学等目的或者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保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决定了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否则有违赠与的目的和宗旨。
关于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效力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赠与合同撤销制度中的疑难问题及裁判规则详解赠与行为作为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有偿的商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原《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均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在遵循合同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形成了独有的规则体系,包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瑕疵担保责任、穷困抗辩权等独具特色的内容。其中,赠与合同撤销制度作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重要规则,体现了赠与行为的本质特征。
有偿合同中被表述为“赠送”的条款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性质对于有偿合同中被表述为“赠送”“赠与”等的条款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性质,应当根据该条款是否属于有偿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及是否属于合同的对价条款来判断。如果合同约定“赠送”的标的物系非货币财产,而非支付与该财产等值的金钱,则“受赠方”诉请“赠与方”支付等值金钱,依法不应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支付200万元补偿,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再履行吗赠与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系单务合同,受赠人没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围绕当事人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部分,不予审查。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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