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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与贾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冯某甲与贾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赠与合同 撤销权 继承权

基本案情

贾某现年96岁,其子冯某乙生前与儿媳王某将夫妻共有的涉案房屋赠与二人之女冯某甲,但因限购政策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登记在冯某乙名下。后冯某乙去世,王某、冯某甲与贾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在法院进行了多轮诉讼。冯某甲认为,涉案房屋是父母给她的嫁妆,本案赠与合同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撤销。因此,在继承纠纷诉讼进行的同时,冯某甲将贾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贾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冯某甲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贾某则认为,其多年跟随冯某乙一家共同生活,帮忙料理家务、照看孙女,其现在年事已高,而儿媳王某表示无法对其进行照顾赡养,故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撤销冯某乙和王某对冯某甲的赠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继承案件作出了最终的生效判决: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冯某甲名下,冯某甲分别向贾某、王某支付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老年人享有的继承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合同。父母自愿为子女准备婚房或将房产作为嫁妆予以赠与虽属常见,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但其难谓义务。本案中,在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相关继承纠纷案件已最终判决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情况下,冯某甲仍提起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更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因此,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判决驳回了冯某甲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财产。实践中,一些高龄老人在遭受晚年丧子之痛的同时,还被家庭内部财产纠纷困扰。本案当事人之间因继承、赠与等纠纷在北京市法院已有多起诉讼,家庭矛盾尖锐。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下,本案再审判决立足案件涉及家庭成员内部矛盾的实际特点,从对老年人最有利原则出发适用相关法律,充分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确保丧子老年人能够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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