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人是否可以放弃任意撤销权,理论与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作为赠与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关于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任意撤销权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依据权利自由处分原则,赠与人可以放弃法律赋予的任意撤销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的效力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该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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