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吗?
《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对于赠与人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请求交付。当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的用权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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