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买卖合同
故意隐瞒货物瑕疵,卖方是否可依约免责?虽然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系在A公司得知涉案货物被第三方反馈存在质量问题后补签,A公司要求补签该合同的目的系确认涉案管材系B公司所供,而非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后就双方责任分担进行协商,且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看,A公司一直强调涉案产品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并要求所有费用由生产方承担,其在得知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签订该免责条款,与常理不符,亦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未签订书面合同,谁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本案争议焦点是谁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各方庭审陈述及举证,结合原告诉请,法院认定被告洪都上海分公司应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首先,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销售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向案涉产业园项目供应了玻璃。
诉讼中争议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原债权人承担诉讼的审查标准
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及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虽然被告李某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但其已依约交付了大部分货物,未交付剩余货物数量、金额在整个买卖合同中份额较小,该迟延履行部分并不属于主要债务,因此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买受⼈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或者没有⾃收到标的物之⽇起⼆年内通知出卖⼈,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适⽤质量保证期,不适⽤该⼆年的规定。
买卖合同一方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货款的,出卖人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购买方接受并提交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已使用了设备为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的质量是否合格,关乎买卖合同的交易目的能否实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亦影响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的认定。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会约定设备的验收交付。若买受人未经验收直接使用设备,或者现场验收合格后使用过程中又提出质量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着重审查设备是否存在隐蔽瑕疵,此时买受人往往承担更严苛的举证责任,甚至需要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确认。
约定产品代理商一方有产品定价权并可获得销售返利的合同,实为兼具买卖合同性质的买断式代销合作关系
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虽然买卖双方在《购销协议》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将送货地认定为程序法上确定案件管辖的合同履行地,缺乏法律依据。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根据案涉合同买卖货物的主要特征,售货方承担着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