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日期:2024-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要求】

1. 买受⼈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买受⼈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

买受⼈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

2.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应当及时检验。买受⼈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

买受⼈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或者没有⾃收到标的物之⽇起⼆年内通知出卖⼈,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适⽤质量保证期,不适⽤该⼆年的规定。

3. 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检验的,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应视为买受⼈对标的物外观瑕疵进⾏检验的期限。

【⻛险提示】

1. 买卖合同应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对须经运⾏才能进⾏验收的标的物,还须区分约定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

尽量避免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等产⽣争议,以及在产⽣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

2. 买受⼈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检验,并及时将检验发现的数量或者质量问题通知出卖⼈,避免因怠于通知⽽承担不利后果。

3. 买受⼈购买标的物转售第三⼈的,若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标准有特殊要求,买受⼈应将该检验标准约定在其与出卖⼈之间的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其与第三⼈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不具有约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