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撤销买卖合同的认定——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案涉《承诺书》是否系受胁迫作出的问题,三一公司提交的均为其工作人员作为证人作出的证言,其证言只是称经理被一些人尾随,并未有证据证明存在针对该经理的非法行为,故不能证明该经理受到胁迫;提交的刑事判决反映的仅是该经理因公司欠债未还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本案中,三一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经理受到胁迫的事实,亦不能证明与签订《承诺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三一公司等亦未在《承诺书》签订一年内主张撤销该《承诺书》。因此,法院认定《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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