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交付货物的质检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应资料,买受人可以拒付货款吗?
【裁判要旨】
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且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从属于主给付义务,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但系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限度满足的辅助性给付义务。
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买受人不得据此作出抗辩,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在商品交易中,买受人为了保障购买产品的质量与安全,都会要求出卖人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应资料。出卖人交付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应资料,即为交付货物主给付义务之外的从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从给付义务并无独立意义,当出卖人完成了主给付义务时,买受人原则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除非买受人约定将出卖人交付质检报告等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不过,即使出卖人未按约履行从给付义务,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相应的从给付义务。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