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品的商品部分退货,货款如何计算?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江丽南,版权归原作者,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满五送一”“买十赠二”……,生活中类似的促销活动屡见不鲜,这里所谓的附赠品,是否应该计入商品总价?
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购买饲料,双方形成了送货单一份,载明饲料数量为24桶,单价480元,总价9600元,合计欠款9600元,后原告接受被告退货两桶。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饲料款9600元。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购买饲料时享受了买十赠二的优惠活动,即购买20桶实际可得24桶,被告后来退货的2桶系赠品,不影响总价的计算,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退货的2桶饲料价格应从总价中予以扣减,双方就欠款金额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送货单载明被告收货24桶,原告以480元/桶的单价计收20桶价格合计9600元,与原告所述被告购买时享受买十赠二优惠活动相印证。考虑到市场中普遍存在以“赠送”方式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做法,原告承诺被告购买20桶后向其提供24桶,即作出了以优惠价格计收饲料货款的承诺,据此应认定被告确认的欠付货款9600元系24桶饲料的对价。被告退还2桶,原告亦予以接受,相应对价应在本案中扣除,故被告尚需偿还原告欠款8800元(9600元÷24桶×22桶)。
法官说法:买赠行为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商业活动中的赠品并非单纯的赠与,准确的说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指定数量商品才能获得“赠与”。附赠品的销售行为实际上将正品(商品)和赠品一道作价卖给了消费者,赠品形为赠送,实际上属于交易的一部分,消费者有权就“赠品”主张权利及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发生纠纷或违约时,可以参照该类赠品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赠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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