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阮某方诉平潭中邦海运有限公司、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余某强、余某能、隋某国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同应对某事项作出约定却未约定,为合同漏洞。对因合同漏洞产生的纠纷,法官不能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当事人的价值决定,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遵循以下路径加以填补:首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以交易习惯填补;其次,有名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的相应任意性规定填补,分则部分无相应规定时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任意性规定即第六十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填补,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最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任意性规定。最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解释。通过填补合同漏洞,为当事人创设行为规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据以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案例索引:《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35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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