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只是收款方的附随义务——临邑金宇有线网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标签:开发票 附随义务 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开具发票虽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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