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电子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的认定——慈溪市东丰合纤有限公司诉余姚市中原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电子合同 交付时间 交付方式
裁判要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当虚拟交付和实际交付冲突之时,不能仅以网上电子确认收货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应综合考量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实际的交付状态,并以实际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状态。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9辑;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商初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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