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表见代理的审查规则——上海沪安电线电缆厂诉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代理权 权利外观 善意
裁判要旨: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认定权利外观的考量因素包括: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授权的身份,行为人是否使用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印章,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的考量因素包括:双方是否存在交易历史,相对人知悉权利外观的时间是否早于实施交易的行为,交易规模和金额对于交易主体谨慎性的要求等。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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