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之标的物质量异议合理期间的认定——LH公司诉Y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质量异议 期间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双方未约定标的物检验期间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标的物安装和使用情况、标的物瑕疵的程度、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检验难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买受人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间。同时,法院也要考虑当事人关于质量保证期的约定以及法定两年期间对合理检验期间的限制。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57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