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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仓储保管人与监管人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履行银行质押监管职责货运公司及仓储公司在履行租赁及保管协议过程中存在共同的过错,应承担均等的责任。其理由是:根据保管协议约定,质物自入库、中间保管监管、出库三环节中,货运公司、仓储公司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对质物监管、保管职责。
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如何处理
存货人逾期提取或提前提取仓储物,对仓储费有什么影响
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哪些凭证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吗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有权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仓储物的实际状态。因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保管人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同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要求,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和适当的时间内进行,不应不当地增加保管人的管理成本。
仓单的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背书”,是指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多次转让仓单的,背书还要有连续性。背书的连续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个背书人都是有权转让仓单项下权利的人。有权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最终的受让人或者质权人。
在约定的时间之前提取存储物的,可以少支付仓储费吗在约定的时间之前提取存储物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少支付仓储费。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人《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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