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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专栏简介

仓储合同

  • 供销专线与粮油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仓储合同关系
    日期:2015-02-06 点击:212次

    供销专线与粮油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仓储合同关系收货人应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及时提货。收货人未及时验收货物的,承运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将货物妥善保管。同时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在本案中,收货人粮油公司是在济南火车站办结领货手续,随后持货物运单到供销专线提货,供销专线也以运单为交货依据,表明交货、提货是基于同一个运输合同的行为。

  • 海燕服装公司转让仓单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5-02-06 点击:808次

    海燕服装公司转让仓单的行为是否有效富来货仓公司已储藏海燕服装公司交付的羽绒服,并签发了仓单,此行为不存在瑕疵。海燕服装公司与第一百货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已有效成立,两公司合意转让仓单,并交付了仓单,但该仓单的转让没有富来货仓公司的签名和盖章,所以该仓单的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并没有发生。第一百货商场不是羽绒服的合法所有人,富来货仓公司不承担对第一百货商场返还羽绒服的义务。

  • 合同法释义之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日期:2013-07-17 点击:152次

    合同法释义之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2-07-31 点击:320次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通说认为,只要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就仓储货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并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关于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748次

    关于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责任的规定 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 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367次

    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

  • 关于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341次

    关于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

  • 关于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585次

    关于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义务。因为变质或损坏的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如果存货人不尽此义务,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406次

    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有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是对保管人的更进一步要求。

  • 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140次

    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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