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民法典》第913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一般来说,保管人的仓库会存放多个不同保管人的仓储物。当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一般都应当先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事后还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所谓情况紧急,一般是指保管人无法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或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避免其他仓储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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