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期间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
《民法典》第914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而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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