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916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根据上述规定,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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