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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仓储合同

供销专线与粮油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仓储合同关系

日期:2015-02-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粮油公司诉济南火车站案

【案情介绍】2000年7月12日,山东省粮油公司向河北省轮胎厂购得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河北省轮胎厂代办托运。河北省轮胎厂向铁路西站办理了托运130套轮胎至山东济南火车站的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9万元。7月14日,货物运抵济南火车站,该站根据与供销专线的约定,将货车调配到供销专线卸货,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日,供销专线向粮油公司发出领货通知。7月16日,粮油公司持领货凭证到济南火车站办理领货手续时,因运单上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未办成领货手续。7月17日,粮油公司按济南火车站要求出具证明办结领货手续,向供销专线交纳了专线费、暂存费、卸车费等费用,随后去该专线仓库提货时得知货物已被人冒领。经查,冒领人所持运单系伪造。粮油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专线赔偿货损15.14万元,利息4万元,赔偿金5万元。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供销专线是专门从事货物中转、仓储保管业务的,济南火车站将其承运的粮油公司的轮胎调配到供销专线仓库存放,供销专线已着手对货物进行保管。因此,可以认为火车站已完成了货物运输义务。供销专线履行了保管义务并收取了专线费、暂存费,与粮油公司构成了仓储保管关系。供销专线应承担因其过失致货物被冒领而给粮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济南火车站将货物调配到供销专线并不意味着承运人的运输义务已履行完毕,货物运抵到站至交给收货人之前的暂存保管,仍是运输合同承运人义务的组成部分。供销专线对交付前的货物的暂存保管,是代理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环节中的一个行为。济南火车站与供销专线对货物的交接属承运人与其代理人的交接。收货人粮油公司既未委托供销专线代理其领取货物,也未与供销专线形成事实上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而粮油公司支付的保管费是因其货物暂存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该项费用属运输杂费范围。本案运输货物被他人冒领,是在供销专线代理交货时发生的,供销专线作为火车站的代理人,应由济南火车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终止点,二是供销专线与粮油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仓储合同关系。

(1)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终止点。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相对于客运合同有其独有的特征,即货物运输合同以收货人验收领取货物为合同履行的终点。货物运输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按期无损地运送到目的地后,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只有在收货人提取货物或承运人依法提存后,合同才履行完毕。也就是说,合同的履行要有收货人的辅助才能完成。尽管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但履行主体却包括收货人,而且必须有收货人的履行合同才能终止。由此可知,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涉他合同。收货人虽然不是合同订立的当事人,但在合同中却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既然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完成以收货人验收领取货物为终止点,那么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就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如果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收货人不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依法提存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货物,将所得价款提存。在本案中,货物运抵到站至交给收货人之前的暂存保管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所承担的一项义务。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要延续至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在收货人未能提取货物之前,承运人有暂时保管的义务。故济南火车站的运输义务并未履行完毕,仍需向粮油公司承担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

(2)供销专线与粮油公司之间并不构成仓储合同关系。如上所述,收货人应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及时提货。收货人未及时验收货物的,承运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将货物妥善保管。同时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在本案中,收货人粮油公司是在济南火车站办结领货手续,随后持货物运单到供销专线提货,供销专线也以运单为交货依据,表明交货、提货是基于同一个运输合同的行为。供销专线作为承运人济南火车站的代理人,对交付前的货物的暂存保管,是代理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环节中的一个行为。因此,收货人粮油公司与供销专线并不构成仓储合同关系。粮油公司支付的保管费是因其货物暂存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输杂费。运输货物被人冒领与供销专线在保管期间存在过失有关,因此济南火车站对其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赔偿粮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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