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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仓储合同

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

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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