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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纳一定金额货币作履约保证金的,该履约保证金是否为定金
押金条款,能否适用定金规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有人认为,这种押金实际上是定金。尽管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迟交租金达一定期限出租人即有权没收押金,故该款项与定金的功能相同。同时,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但根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如此认定,可以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
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定金法则在当代的中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完全是可以约定定金,其中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就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除了定金还存在着违约金,这两者是不能够同时主张适用的。这一点是需要积极明确的。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中的“定”,写为“订”字,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性质是一致的,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合同约定的定金,是不是越多越有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并非约定的越多越好,而是有一定限额的。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常常处于信息弱势,往往都是听介绍,看宣传片,查资料,在经营者的引导下经历完一整套购房流程,所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大部分是由经营者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文本。 个别经营者利用合同或协议中的一些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甚至混淆“定金”“订金”等概念,滥用“定金罚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定金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在约定定金条款时应尽到明确的提醒义务并明确约定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而仅仅写着“定金”二字的,并不能起到定金罚则的效果。
定金罚则适用有重大变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虽名为“定金”但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不属于定金担保
定金与保证金有什么区别在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货交易等合同或法律关系中,经常出现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其种类和性质复杂,对合同的担保作用具有不同的功能。学理上认为,保证金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或称无名合同。对于保证金等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情况下,不得类推适用定金罚则,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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